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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罗区进一步深化生态公益林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机构:新罗区人民政府索引号:LY01100-2500-2016-00200文号:龙新政综〔2016〕420号公文时间:2016-12-18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

  经研究,现将《新罗区进一步深化生态公益林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18日




新罗区进一步深化生态公益林

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方案


 


  根据市政府《关于深化生态公益林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龙政综〔2016〕42号)和市林业局《龙岩市生态公益林管理绩效考核指导意见(试行)》(龙林综〔2016〕11号)精神,为进一步健全生态公益林保护管理体制机制,提高护林员巡山护林积极性,推动生态公益林管理水平上新台阶,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深化生态公益林护林员选聘管理模式改革

  (一)护林员设置。生态公益林护林员分为驻站护林员和驻村护林员。驻站护林员人数按林业站辖区集体(含个体、企业,下同)生态公益林面积设置,5万亩(不含)以下设3名,5—7万亩(不含)设4名,7万亩以上设5名。在有集体生态公益林的村设置驻村护林员,集体生态公益林面积9000亩(不含)以下设1名,9000—18000亩(不含)设2名,18000—27000亩(不含)设3名,27000—36000亩(不含)设4名,36000亩以上设5名。

  (二)护林员待遇。驻站护林员管护工资2200元/月(含“五险”和服务费)。驻村护林员管护工资按管护集体生态公益林面积核定,2000亩(不含)以下的管护工资600元/月,2000—4000亩(不含)的800元/月,4000—6000亩(不含)的1000元/月,6000—8000亩(不含)的1200元/月,8000亩以上的1350元/月。护林员工资每月按工资总额的60%发放基本工资,其余40%作为绩效工资。绩效工资根据年终管护质量考核结果发放。护林员的待遇应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管护补助支出标准的增加逐步提高。

  (三)护林员聘用。护林员实行聘任制,原则上一年一聘。驻站护林员由区林业局聘用,驻村护林员由镇(街道)聘用并报区林业局备案。护林员的选聘应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在同等条件下,贫困户、退伍军人和有护林经验、从事林业工作的人员要优先考虑,并将护林员、扑火队员、林业技术员等进行有效整合,尽量做到“三员合一”或“二员合一”。驻站护林员要优先招聘现有林业站的聘用人员。贫困村要优先选聘有劳动能力、责任心强的贫困人员为生态公益林护林员,帮助他们通过参与生态保护等渠道实现脱贫。村主干不得兼任集体生态公益林护林员。

  (四)护林员管理。驻站护林员为专业管护性质,须脱产上班,由林业站统一调度使用。驻村护林员主要负责所在行政村巡山护林和所有者补偿费发放清册的制作工作。各镇、街道要制定生态公益林护林员的巡山护林制度,根据森林管护难易程度、生态公益林面积、护林员人数等,以方便管护、集中连片为原则,科学划定生态公益林责任区和责任片区。每一责任区由1名驻村护林员负责巡护,责任片区由驻站护林员负责,由驻站护林员带领所在片区驻村护林员组成护林小组进行巡山护林。每个护林员应明确各自管护区,火险期每月巡山不少于15天,非火险期不少于10天。驻站护林员要协助林业站对所在片区驻村护林员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生态公益林护林员在做好森林资源保护工作的同时,应配合所在镇(街道)、村(居)及公安部门,加大对责任区及管护责任区内的养殖场、废弃矿山、果园等场所的涉麻制毒和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活动排查工作,并做好巡查记录。

  二、合理分配生态公益林补助资金

  (一)分类补助。集体生态公益林补助面积以最新森林资源建档数据为准,如与实际有不一致的需由林业站出具调查报告。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中的迹地荒山、非法占用林地,不予补助,其补助资金全部用于造林、抚育支出。

  (二)分配比例。省财政下达的集体生态公益林管护补助支出分为直接管护费、村集体组织监管费和所有者补偿费。其中,直接管护费占管护补助支出(扣除森林保险保费)的20%,村集体组织监管费占15%,所有者补偿费占65%。直接管护费由全区统筹使用,除用于护林员管护工资外,提取0.20元/亩作为林业站管护费,主要用于林业站管护宣传、防火、防盗、防病虫害、监管护林员、管护质量检查等工作,还可适当用于生态公益林护林员劳保、意外保险、技能培训、巡山燃油、网络监管平台、管护工具设施等费用支出。

  (三)分配方式。面积小于1000亩或者每年人均低于10元的村,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所有者补偿费可由村财统筹用于公益事业,其他的村原则上必须分配到村民直补卡(折)。国有单位向村集体租赁的生态公益林,按规定分配给集体的山权、林权所有者经济补助费,也要尽量分配到村民直补卡(折)。村级组织要督促驻村护林员做好村民直补卡(折)的造册及上报工作。山权、林权存在纠纷的山场可暂缓发放生态公益林林权所有者经济补助费,待山权、林权纠纷完成调解后,再予补发。

  三、建立生态公益林管理绩效考核制度

  绩效考核工作以村为单位,每年11月20日前由所在镇(街道)负责组织完成具体考核工作,并将考核结果报区林业局生态公益林管理站备查。区林业局对每个镇(街道)按不低于生态公益林面积的10%进行随机抽查。考核结果将与村(片)驻站护林员、驻村护林员工资挂钩,具体考核办法按《新罗区生态公益林护林员管理考核暂行办法》(附件2)执行。绩效考核后,结余的直接管护费主要用于评先奖优和生态公益林管护宣传等费用。

  各镇、街道要根据本辖区特点,做好新老护林员无缝对接,改革完成即行聘用,确保2017年3月底前全面完成总体改革任务。

  国有林场管理的生态公益林参照执行。

 

  附件:1.新罗区生态公益林护林员设置及管护费预算表

            2.新罗区护林员管理考核暂行办法


  附件1



新罗区生态公益林护林员设置及管护费预算表

单位

集体生态林村数

集体生态林面积

(亩)

驻站护林员

驻村护林员

驻站护林员工资

(万元)

驻村护林员工资

(万元)

管护费
合计

(万元)

备注

全区合计

187

998765

56

230

147.84

255.66

403.5


万安镇

12

86519

5

17

13.2

20.34

33.54


白沙镇

22

118369

5

27

13.2

30.06

43.26


苏坂镇

12

35375

3

12

7.92

11.28

19.2


雁石镇

23

213090

5

37

13.2

46.02

59.22


岩山镇

12

42192

3

13

7.92

12.72

20.64


铁山镇

17

55934

4

18

10.56

17.52

28.08


城区

3

5050

3

3

7.92

2.64

10.56


西陂街道

9

11404

3

9

7.92

7.2

15.12


曹溪街道

11

58220

4

13

10.56

14.82

25.38


适中镇

13

78551

5

16

13.2

19.02

32.22


龙门镇

16

54307

4

17

10.56

16.56

27.12


江山镇

14

143498

5

23

13.2

30.96

44.16


小池镇

13

61555

4

14

10.56

15.78

26.34


大池镇

10

34701

3

11

7.92

10.74

18.66


说明:1.驻站护林员按辖区集体生态林面积设置,5万亩(不含)以下设3名,5万—7万亩(不含)设4名,7万亩以上设5名;
      2.集体生态公益林面积9000亩(不含)以下的村设1名驻村护林员,9000—18000亩(不含)设2名,18000—27000亩(不含)设3名,27000—36000亩(不含)设4名,36000亩以上设5名;
      3.驻站护林员管护工资2200元/月(含五险和服务费),驻村护林员管护工资按管护集体生态公益林面积核定,2000亩(不含)以下管护工资600元/月,2000—4000亩(不含)的800元/月,4000—6000亩(不含)的1000元/月,6000—8000亩(不含)的1200元/月,8000亩以上的1350元/月;
      4.林业站管护费:99.88万亩*0.20元/亩=19.98万元;


 

 


附件2


新罗区护林员管理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护林员队伍的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福建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及有关林业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区行政辖区内所有护林员队伍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护林员分为驻站护林员和驻村护林员。驻站护林员为专业管护性质,须脱产上班,由林业站统一调度使用。驻村护林员主要负责所在行政村巡山护林和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发放清册的制作工作。


第二章  护林员的聘用与辞退

第四条  护林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热爱林业,遵纪守法,具有一定的林业专业知识,熟悉责任区范围及周边地形、林情;

2.管护责任区所在镇(街道)常驻户籍的男性公民,年龄在25—60周岁,身体健康,责任心强,群众基础好;

3.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扑救森林火灾能力;

4.具有工作必需的交通、通讯工具,并取得使用相关交通工具的许可证件。

在同等条件下,贫困户、退伍军人和有护林经验、从事林业工作的人员优先考虑,并将护林员、扑火队员、林业技术员等进行有效整合,尽量做到“三员合一”或“二员合一”。驻站护林员要优先招聘现有林业站的聘用人员。贫困村要优先选聘有劳动能力、责任心强的贫困人员为生态公益林护林员,帮助他们通过参与生态保护等渠道实现脱贫。村主干不得兼任集体生态公益林护林员。

第五条  护林员选聘流程。村民自愿到村委会报名,由村委会根据护林员基本条件,按照1∶2比例推荐,由镇(街道)、林业站对推荐人选进行考核,并对考核确定的人选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无异议的确定为护林员,签订管护合同。

第六条  护林员实行聘用制,原则上一年一聘。驻站护林员由区林业局聘用,驻村护林员由镇(街道)聘用并报区林业局备案。

第七条  护林员队伍保持相对稳定。聘用期内的护林员原则上不予调整,确因护林员不履行职责、违反管护合同有关规定,需在聘期内辞退的,应按护林员的选聘办法补充新的护林员,并报区林业局备案。聘用期满后,经考核称职的护林员可继续聘用。


第三章  护林员的责任与权利

第八条  护林员的主要职责:

1.宣传、贯彻林业法律法规及有关林业政策,提高群众保护森林资源的意识;

2.每个护林员应明确各自管护区,火险期每月巡山不少于15天,非火险期不少于10天。驻站护林员要协助林业站对所在片区驻村护林员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3.制止野外违章用火行为,一旦发生森林火情应及时报告并参与扑救;

4.制止并报告盗砍滥伐、乱采滥挖、乱捕滥猎、非法征占用林地、毁林开垦等破坏森林资源行为;

5.协助林业部门和公安机关查处野外违章用火、森林火灾案件和毁林案件;

6.协助林业站做好森林病虫害预测预报工作,发现病虫害及可疑枯死木应及时报告;

7.配合所在镇(街道)、村(居)及公安部门,加大对责任区及管护责任区内的养殖场、废弃矿山、果园等场所的涉麻制毒和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活动排查工作,并做好巡查记录;

8.做好林业站安排的其他林业工作。

第九条  护林员的权利:

1.对野外违章用火的单位和个人,护林员有权制止并报告林业站按规定处理;

2.对盗砍滥伐、乱捕滥猎、非法征占用林地等破坏森林资源行为,护林员有权制止并报告林业站按规定处理;

3.对毁林取土、毁林开垦、毁林建坟、非法采脂、乱砍林木枝条、乱剥树皮、乱采挖树根等破坏森林资源行为,护林员有权制止和按照村规民约处理或报送林业站按规定处理;

4.护林员在聘用期间被无故解聘的,在宣布解聘的15天内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辩。


第四章  护林员的考核与奖惩

第十条  护林员履职情况的考核,采取护林员自查、镇(街道)检查、林业局抽查相结合的形式。护林员考核基础分为100分,各项扣分标准如下:

1.村两委没有起到护林监管责任的扣2分;

2.护林员不服从镇(街道)、林业站工作安排的每次扣2分;

3.发生盗滥伐、非法占用林地、乱挖滥采、乱捕滥猎、森林火灾(不含火警)、蚕食阔叶树发展毛竹等破坏森林资源案件的,一起扣2分。

4.考核时被发现盗滥伐、乱挖滥采、蚕食阔叶树发展毛竹等毁林木问题,护林员没有发现或隐瞒不报,按每株扣0.1分累计计算。

5.考核时被发现非法占用林地、乱捕滥猎、森林火灾、违章野外用火、森林病虫害,护林员没有发现或隐瞒不报的,每起扣5分。

第十一条  护林员奖惩。年度考核结果与挂村(片)驻站、驻村护林员待遇及聘用挂钩,具体按以下比例发放:

1.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下同),全额发放工资;

2.考核得分在80—90分的,按工资总额90%发放;

3.考核得分在70—80分的,按工资总额的80%发放;

4.考核得分在60—70分的,按工资总额的70%发放;

5.考核得分在60分以下的,按工资总额的60%发放,不再聘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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