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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企业投资与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机构:新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索引号:LY01101-3000-2011-00209文号:龙新政办〔2011〕241号公文时间:2011-10-20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新罗区关于进一步促进企业投资与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日


新罗区关于进一步促进企业投资与创新发展
的若干意见(试行)的实施细则


  为确保《新罗区关于进一步促进企业投资与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落到实处,促进企业做大做强,加快产业转型升级,现就有关条款的实施细则制定如下:
  一、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认定
  新建项目(包括异地技改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必须纳入区统计局固定资产投资统计范围,并由企业或业主提供固定资产投资的有效证明材料,由区发改局牵头,会同财政、统计、经贸等部门采取审核原始单据原件、现场查看等方式共同认定。
  二、新增技改投资额、银行贷款及利息的认定
  (一)必须纳入区规模企业管理且产值达2000万元以上,并由企业或业主提供技改投资的有效证明材料,由区经贸局牵头,会同发改、财政、统计等部门采取审核原始单据原件、现场查看等方式共同认定。
  (二)银行贷款及利息的认定:由企业或业主提供贷款合同、贷款拨付单、支付利息单,由区财政部门核实认定。
  三、企业上市的不同阶段的认定
  1、必须列入省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库。
  2、提供与保荐机构签订上市服务协议及股份制有限公司工商注册证明材料。
  3、提供中国证监会或境外证券监管机关受理函。
  4、境内上市公司须提供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招股说明书;境外上市公司须提供银行汇款回单及会计师事务所增加资本金的验资报告。
  四、企业自主创新各类项目的认定
  1、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奖:由科技部组织评审,报国务院批准并颁发证书的科学技术奖励。
  2、福建省科学技术奖、福建省技术发明奖:由省科技厅组织评审,报省政府批准并颁发证书的科学技术奖励。
  3、发明专利: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授予发明专利的决定,并颁发发明专利证书。
  4、实用新型专利: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的决定,并颁发实用新型专利证书。
  5、国家专利试点企业、示范单位:由省知识产权局初审、推荐,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审定,并颁发证书或授牌。
  6、省专利试点企业、示范单位:由市知识产权局初审、推荐,报省知识产权局审定,并颁发证书或授牌。
  7、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由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认定并授牌。
  8、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进站):由区、市、省人事部门逐级审核推荐,并报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定授牌;博士进站须提供企业聘用合同。
  9、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工程)中心:分别由国家工信部、福建省经贸委认定并授牌。
  10、国家级、省级实验室或科技孵化器:分别由国家科技部、福建省科技厅认定。
  11、国家级、省级新产品:分别由国家工信部、福建省经贸委认定。
  12、行业标准起草单位:由相应行业标准化专业委员会认定。
  五、企业争创各类品牌的认定
  1、中国世界名牌产品:由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评定。
  2、中国名牌产品:由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评定。
  3、中国出口名牌产品:由国家商务部认定并授予的荣誉称号。
  4、中国驰名商标:由国家工商总局认定并授予的荣誉称号。
  5、中国名牌农产品:由农业部认定并授予的荣誉称号。
  6、中华老字号:由商务部牵头设立“中华老字号振兴发展委员会”认定并授予的荣誉称号。
  7、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由建设部和中国建筑业协会认定并授予的荣誉称号。
  8、国家级、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分别由国家农业产业化办公室、福建省人民政府认定并授予的荣誉称号。
  9、福建省名牌产品:由福建省人民政府授予的荣誉称号。
  10、福建省著名商标:由福建省工商局认定并授予的荣誉称号。
  11、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由国家商标局注册认定并授予的荣誉称号。
  12、CAAA(国家级)计量检测体系证书:由相应具备资质的认证机构认定。
  13、福建老字号:由福建省经贸委认定并授予的荣誉称号。
  14、省出口名牌:由福建省外经贸厅认定并授予的荣誉称号。
  15、省名牌农产品:由福建省农业厅认定并授予的荣誉称号。
  16、有机食品标志:由福建省农业厅认定并授予的荣誉称号。
  17、绿色食品标志:由福建省农业厅认定并授予的荣誉称号。
  六、重点企业的认定
  (一)凡产值、营业额、投资额、税收在新罗区申报统计和缴纳,且年纳税额达300万元以上,并符合其它参评条件的企业,均可自主申报重点企业。
  (二)凡参加重点企业评选的企业必须认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经区直有关部门审核后参评。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参评资格:
  1、严重违反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环境保护等有关法规政策,被有关部门“一票否决”的;
  2、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
  3、有偷、抗、逃、欠税行为的;
  4、有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的;
  5、上报统计数据存在严重虚报、瞒报的。
  (三)列入重点企业考评的指标以区统计局年报数为准,未列入统计范围的以区直主管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纳税额(指企业在我区当年实际缴纳入库税款,应剔除退税税款、代扣代缴税款和查补税款)由区财政局会同税务部门认定。
  (四)重点企业考评实行积分制,设立基本分400分,其中总产值和增加值各100分,纳税额为200分;另设特别奖励分200分。按企业实际完成情况进行奖(扣),总产值和增加值奖(扣)分不超过基本分的50%,纳税额奖(扣)分不超过本项基本分。具体计分办法如下:
  1、总产值(销售额)和增加值指标按增长率得分和贡献率得分进行考核。
  (1)增长率得分:工业总产值(销售额)的任务基数以区人大审议通过(下同)的该项指标全区规模以上工业的年度计划增幅为准,建筑和房地产业、交通运输业产值的任务基数以同行业年度平均增幅为准,完成任务得基本分,每增(减)1%奖(扣)1分。增加值的任务基数以该企业所属产业的全区年度计划增幅为准,完成任务得基本分,每增(减)1%奖(扣)1分。
  (2)贡献率得分:某企业某指标增加量占参评的符合条件的同行业企业该指标的增加量之和的比重,乘以基本分的2.5倍即为该指标贡献率得分。其计算公式为: 
            

            某企业某指标增加量

贡献率得分=                                 ×某指标基本分×2.5

         参评的符合条件的同行企业该指

标的增加量之和

  2、纳税额按平均增加量进行考核。即以企业前两年纳税平均数为任务基数,后两年的平均数完成基数得基本分,每增(减)5万元奖(扣)1分。
  3、为鼓励企业上规模、上档次,设立特别奖励分,特别奖励分最高不超过200分,分为两部分:
  (1)总产值(销售额)或纳税额奖励分最高不超过150分。工业企业总产值超5亿元或纳税额超1000万元的企业奖50分;工业企业总产值达2亿元、3亿元、4亿元的,分别奖励10分、20分、30分。商业零售企业销售额超2亿元、商业批发企业销售额超3亿元、建筑企业产值超2亿元、房地产投资额超2亿元的企业奖20分;交通运输、物流、旅游等企业营业额超1亿元的企业奖20分;纳税额超500万元的企业奖20分;总产值每增加5000万元或纳税额每增加100万元各奖10分。以上奖励分可重复计算。
  (2)企业产品获中国世界名牌产品的,在有效期内每项奖50分;获中国名牌产品、中国出口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农产品或中华老字号的,在有效期内每项奖20分;获省名牌产品、省著名商标、省政府质量奖、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省出口名牌、省名牌农产品或福建老字号的,在有效期内每项奖10分。建筑企业工程项目获“建筑工程鲁班奖”(国家级工程质量奖)每项奖20分,获“闽江杯奖”(省优质工程奖)每项奖10分。该项奖励分最高不超过50分。
  七、组织实施和其它意见
  (一)《若干意见》各项优惠政策以企业自主申报、相关部门审核为原则,每年兑现一次。其中固定资产投资奖励、企业上市奖励工作由区政府授权区发改局牵头;纳税大户奖励工作由区政府授权区财政局牵头;专利试点示范、专利、科学技术、高新技术企业奖励工作由区政府授权区科技局牵头,其中专利试点示范、专利、科学技术奖励具体标准由区科技局制定实施;其余各项优惠政策奖励工作由区政府授权区经贸局牵头。
各项优惠政策兑现工作于每年3月份开始组织申报、审核,由区政府研究确定后,于5月份兑现各类奖励资金。
  (二)《若干意见》中重点企业奖励制度以企业自主申报参评、政府动态管理为原则,由区政府授权区发改局牵头组织实施,区财政局、统计局、经贸局、外经局、科技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交通局、建设局、技术监督分局、农业局、旅游局、安监局、计生局、环保局、综治办等部门组成评选小组,对参评企业进行综合考评,评出工业企业20家、商业企业2家、建筑和房地产企业3家、交通物流和旅游等企业2家、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1家、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2家,共30家重点企业,由区委、区政府颁发奖牌,并同其他获得各项优惠政策奖励的企业在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告祝贺。被评定为重点企业的企业家,由区政府组织到国内经济发达地区考察学习一次、常规体检一次。考察经费每人5000元,体检经费每人500元,由区财政核拨。
  重点企业每两年评选一次,评选工作于评选年度3月份开始组织申报、评选,由区政府研究确定后,于5月份向社会公布。
  (三)凡属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福利企业和国有企业,符合参评条件的仍可参评重点企业,但不享受本《若干意见》中规定的其它优惠政策。其中,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和福利企业的认定以区税务部门退税依据为准,由税务部门提供。
  (四)凡享受《若干意见》所规定优惠政策的重点投资项目和企业,均不得违反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产品质量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申报企业必须如实上报有关统计数据,发现弄虚作假行为的,除取消奖励外,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五)企业纳税额认定:以区税务部门提供数据为准,由区财政局组织审核认定。其中前期费用奖励、科技奖励不与纳税额挂钩。
  (六)本实施细则由新罗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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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廖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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