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新罗区矿管办关于承接市级下放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
作者:汤重勇要闻来源:新罗区矿管办点击数:9更新时间:2017-09-01
各股室、大队:

    根据《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政府关于承接市级下放、委托和调整行政权力和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龙新政综〔2017〕253号)精神,经研究,我办从今年9月下旬开始,正式承接《矿产资源储量登记》(详见表)。

 各有关股室要抓紧做好市级下放事项的衔接落实工作,制定承接配套措施。

 

      附件:新罗区矿管办承接市国土资源局下放和委托的行政权力和公共服务事项目录

 

龙岩市新罗区矿业管理办公室

                                  2017年9月1日




附件:



 新罗区矿管办承接市国土资源局下放和委托的行政权力和公共服务事项目录

序号

项目名称

子项名称

事项类别

实施依据

放权部门

承接部门

放权方式

备注

1

矿产资源储量登记

 

公共服务

  《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2004年国土资源部第23号令)
   第四条 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的管理工作,但石油、天然气、煤层气、放射性矿产除外。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探矿权人、采矿权人或者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
(一)探矿权人在不同勘查阶段查明矿产资源储量的;
(二)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的;
(三)采矿权人因变更矿区范围等调整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的;
(四)停办或者关闭矿山后有残留或者剩余矿产资源储量的;
(五)工程建设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储量的;
(六)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矿产资源储量。
采矿权人占用的矿产资源储量发生重大变化后新计算的矿产资源储量,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决定是否登记。
  

市国土资源局

区矿管办

下放

区级发证矿山的查明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下放、与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事项合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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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林小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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