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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罗区教育局关于印发《新罗区教育系统小规模基建项目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作者:龙岩市新罗区教育局要闻来源:龙岩市新罗区教育局点击数:33更新时间:2017-08-01
区教师进修学校,各中学、中心小学、区直属中小学、幼儿园:

为加强我区教育系统小规模基建项目的管理,推进系统内基建项目管理的规范化和制度化,经研究制定了《新罗区教育系统小规模基建项目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龙 岩 市 新 罗 区 教 育 局

2016年6月1日

新罗区教育系统小规模基建项目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教育系统小规模基建项目的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强化项目的廉政建设和监督力度,推动系统内基建项目管理的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国家、省、市、区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教育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教育系统内新建、改建、扩建、迁建、修建的小规模基建项目工程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教育系统,是指我区所辖各公办中小学校、幼儿园,进修学校及华侨职业中专学校、中小学生社会实践基地。

本规定所称小规模基建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10万元~100万元(含10万元,不含100万元)的各类建筑工程、装饰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绿化园林工程。

教育系统内基建项目估算超过100万的(含100万元),按各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章  项目申报审批

第四条  教育系统内各公办中小学校、幼儿园,进修学校、华侨职业中专学校、中小学生社会实践基地(以下简称项目校)根据各校的发展规划,从实际需要出发,向区教育局提出年度基建项目建设预算计划(抢险救灾除外)。

第五条 项目建设申报审批程序

1.提供项目建设所需资金筹措情况说明;

2.项目校将申报材料提交发展规划建设股审核;

3.发展规划建设股初审同意后提交挂片局领导、分管局领导审核;

4.局主要领导审批。

第六条 申报所需材料

1.项目校填报《新罗区教育系统小规模基建项目建设审批表》,填报时应详细填写资金落实情况;

2.拟申报项目在学校行政会研究时的会议记录复印件;

3.项目设计图纸原件、复印件;

4.项目预算清单原件;

以上材料均须项目校主要领导签署意见、签名和加盖单位公章,完小、教学点、无独立法人幼儿园的项目建设申报表须经上级中心小学审核,并加盖公章。

第三章  招标投标

第七条 区教育局成立小规模基建工程招投标管理领导小组,局长任领导小组组长,驻局纪检组长、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成员为发展规划建设股、监察室中抽调人员组成;下设办公室,具体业务由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组织实施。

第八条 招标办是受教育局小规模基建工程招投标管理领导小组委托实施内部招标的工作机构,局分管副局长任招标办主任,成员抽调相关人员及项目校业主组成,具体抽调一名专职人员负责日常业务的组织协调和实施工作。

第九条 招标工作程序

1.招标申请:项目校根据项目性质和特点,填报《小规模工程项目建设审批表》并附项目预算文件和项目招标方案,报送招标办初审;

2.制定招标文件:招标申请经局招投标领导小组批准后,招标办协助项目校(必要时邀请招标代理)编制项目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包含招标项目内容、日程安排、投标须知、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质)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办法等所有实质性要求、条件以及明确的时间、地点、投标人资质、数额、质量、管理、验收、结算等内容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3.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招标公告函或邀请函):在项目校的公示栏及新罗教育信息网上公示,接受投标单位报名;

4.解释招标文件和相关事宜,必要时组织现场勘查;

5.组织评标、开标、定标;

6.确定中标单位,办理有关中标手续,签订合同;

7.填写《招投标项目报告备案表》,办理招标备案手续。

第十条 招标方式

1.公开招标;

2.邀请招标。

第十一条 原则上10万元~100万元(含10万元和不含100万元)的施工项目都应区内公开招投标;1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项目校自行组织招投标,可采取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特殊情况的可通过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施工企业。严禁将工程项目进行拆分肢解规避招标。

第十二条 评标办法

1.局招投标领导小组(或专家组成员)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对投标人的资格(质)及投标文件进行审查,剔除不符合条件的投标单位;

2.参与投标资格(质)要求:参加投标的单位应具备与建设项目性质相符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资质。

3.评标原则上采用随机抽取的方式,当场宣布开标结果;

4.对招标项目,投标单位应不少于三家,当参与投标单位少于三家或经评审符合要求的投标单位少于三家时应重新招标;

5.如果招标两次流标后,招标办应报局招投标管理领导小组确定新的招标方式;  

6.标底的确定:工程结算下浮系数原则上不小于8%。

第十三条  公示期:招标公告原则上应在项目校公开栏和新罗区教育信息网上发布,招标公示应不少于5个工作日;投标结果应在项目校公开栏上和新罗教育信息网上公示,期限至少3个工作日,公示期限内无异议的,局招标办应督促项目校在3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四章  项目签约

第十四条  项目校和中标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2日内,以中标价签定合同,并将合同副本交招标办备案。项目校与中标人不得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它协议。

第十五条 若招标文件有要求中标人缴纳履约保证金(按中标价10%计算后取整数),则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并补齐不足部分。中标人在中标以后转让第三者或放弃中标项目、拒签合同的,将没收其履约保证金;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负责赔偿。

第十六条 签订质量保修书。

第十七条 签订安全承诺书。

第五章 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需抢修或需急办的项目,在不违反本规定各条款原则的情况下,由学校书面申请,经区教育局审核批准后,可先行邀请至少三家以上单位参加投标,采取随机抽取中标候选人方式进行招标。确定后开工建设,并于开工后7个工作日内补办项目建设申报手续。

第十九条 除第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所有建设项目均应按规定进行审批后方能动工建设,严禁未批先建。对未执行相关审批程序,盲目建设的项目,区教育局将不予安排或补助项目建设资金,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工程安全质量管理

第二十条  项目实行法人责任制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项目校和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对工程质量负总责,项目校法人对其经办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施工单位法人对其施工的项目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学校应根据工程管理和技术要求,成立基建领导小组,负责工程现场管理。

第二十一条  建立材料验收制度。工程所用主要材料必须出具有效出厂质量合格证明、性能检测报告或其它有效质量证明。主要材料进场必须由项目校现场管理人员确认签字验收,招标办有权抽查。严禁“三无”材料及与学校建设要求不符的材料进入施工现场。项目校不得违规指定主材供应商和品牌。

第二十二条  局招投标管理领导小组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施工合同的有关约定条款,对施工质量抽检监督。

第二十三条 工程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纸和预算书内容施工,不得随意增加、减少或更改工程内容。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变更工程内容的,须报局招投标管理领导小组批准。

第七章  资料存档备案

第二十四条  小规模基建项目相关资料均由项目校按有关规定立卷、建档和存档。局招投标管理领导小组根据需要对各校小规模基建项目档案管理工作实施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 备案资料目录如下:

1.项目申报相关材料;

2.项目招标审批相关材料;

3.投标报名登记表;

4.招标文件、招标公告;

5.投标人资质审查文件(资格资质文件、单位营业执照、单位业绩证明、授权委托书及工程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等);

6.评标人员签到表、开标登记表、投标单位签到表、评标结果统计表;

7.中标通知书、中标公示;

8.施工合同及质量保修书;

9.安全承诺书;

10.主材进场签收单;

11.工程量变更审批联系单;

12.工程竣工验收登记表;

13.项目审计结算材料;

14.其它需要备案资料。

第八章  竣工验收结算

第二十六条  由项目校基建领导小组牵头组织,邀请局招投标管理领导小组参与工程竣工验收,按规定做好验收记录。

第二十七条  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方能进行工程结算。不能通过验收的,施工单位要根据验收意见进行整改,整改合格验收通过后方可结算。

第二十八条 工程结算以区审计局、区教育局或有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审核结果为准。

第二十九条 要严格工程预、结算管理。没有办理有关报批手续而造成结算超支等不合理行为,应由责任方(施工单位或项目校)承担责任。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项目校和投标人必须履行本细则规定的程序,严格遵守招投标纪律要求。

第三十一条 施工单位在招投标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的,一经查实,取消本次施工资格,终止合同,造成的损失由施工单位自负,并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力。将该单位不良行为记录档案,并上报建设主管部门,3年内不得参与教育系统基建工程建设。

第三十二条  发生以下情况的,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负责人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1.私自开工或先施工后申报的;

2.将项目肢解后招标,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有效投标人、弄虚作假推荐、指定候选中标人的;

3.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项目校未严格执行建材验收规定或违规指定主材供应商和品牌的;

4.违反第二十三条规定,项目校私自要求施工单位增加工程量不报批,造成结算超支的;

5.项目校不经过现场核实工程量签证的或与施工单位有意串通偷工减料减少工程量的,经查核属实的。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区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未详尽事宜执行上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2016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1新罗区教育系统小规模基建项目建设审批表.docx

2.招投标项目报告备案表.docx

3.安全承诺书.docx

4.廉政承诺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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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林小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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