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新罗区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宣传贯彻新《会计法》有关工作的通知
龙新财会〔2017〕1046号
现将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宣传贯彻新<会计法>有关工作的通知》(财会〔2017〕27号)和省财政厅闽财会〔2017〕10号文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我区财政部门不再进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核发和换发、调转登记等工作。
二、区直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新《会计法》学习、宣传、贯彻工作。对落实本通知精神过程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向我局或省财政厅反映。
附件:1.《福建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宣传贯彻新<会计法>有关工作的通知》(闽财会〔2017〕10号)
2.《关于认真做好宣传贯彻新<会计法>有关工作的通知》(财会〔2017〕27号)
龙岩市新罗区财政局
2017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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