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罗区动物卫生监督所2017年1--11月份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新罗区动物卫生监督所2017年1--11月份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 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龙新动卫监罚【2017】1号 | 经营动物未附检疫证明 | 陈碧玲 | 新罗区雁石镇综合执法队在省道203线雁石路段查获一部运载生猪的货车(车号闽F91775),该车生猪未佩带耳标,驾驶员也未能提供该车生猪的检疫证明。数量75头。 |
依据《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规定,根据新罗区动物防疫监督管理执法处罚执行标准第14序号轻微的(货主陈碧玲是首次被发现经营动物未附检疫证明,并愿意改正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如下处罚: (1)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并处货值10%的罚款11673.6元。 |
当事人于2017年5月5日将罚没款11673.6元缴至龙岩农行新罗支行,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了处罚 | 新罗区动物卫生监督所2017年4月27日 | 结案 | ||
2 | 龙新动卫监罚【2017】2号 | 经营动物未附检疫证明 | 邓俊杰 | 新罗区雁石镇综合执法队在雁石镇附近路上查获一部运载生猪的货车(车号闽FH5326)。经现场勘验,该车生猪经临床检查为健康,数量44头,均未佩带耳标,驾驶员也未能提供该车生猪的检疫证明。 |
依据《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规定,根据新罗区动物防疫监督管理执法处罚执行标准第14序号轻微的(货主是首次被发现经营动物未附检疫证明,并愿意改正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如下处罚意见: (1)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并处货值10%的罚款6707元。 |
当事人于2017年5月5日将罚没款6707元缴至龙岩农行新罗支行,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了处罚 | 新罗区动物卫生监督所2017年5月5日 | 结案 | ||
3 | 龙新动卫监罚【2017】3号 | 经营、运输动物未附检疫证明 | 池友武 | 新罗区雁石镇综合执法队在雁石镇附近路上查获一部运载生猪的货车(车号闽FQG962)。经现场勘验,该车生猪经临床检查为健康,数量13头,均未佩带耳标,驾驶员也未能提供该车生猪的检疫证明。 |
依据《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规定,根据新罗区动物防疫监督管理执法处罚执行标准第14序号轻微的(货主是首次被发现经营动物未附检疫证明,并愿意改正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如下处罚意见: (1)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并处货值10%的罚款1890元。 |
当事人于2017年6月20日将罚没款1890元缴至龙岩农行新罗支行,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了处罚 | 新罗区动物卫生监督所2017年6月20日 | 结案 | ||
4 | 龙新动卫监罚【2017】4号 | 经营、运输动物未附检疫证明 | 黄锦风 | 新罗区雁石镇综合执法队在雁石镇附近路上查获一部运载生猪的货车(车号闽FV5761)。经现场勘验,该车生猪经临床检查为健康,数量16头,均未佩带耳标,驾驶员也未能提供该车生猪的检疫证明。 |
依据《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规定,根据新罗区动物防疫监督管理执法处罚执行标准第14序号轻微的(货主是首次被发现经营动物未附检疫证明,并愿意改正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如下处罚意见: (1)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并处货值10%的罚款3087.2元。 |
当事人于2017年6月20日将罚没款3087.2元缴至龙岩农行新罗支行,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了处罚 | 新罗区动物卫生监督所2017年6月20日 | 结案 | ||
5 | 龙新动卫监罚【2017】5号 | 经营、运输动物产品未附检疫证明 | 黄井水 | 新罗区公安分局接群众举报,在体育公园附近查获一部运载猪肉的小货车,怀疑该部车上运载的是病死猪肉。经我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该部小货车(车号:闽FL0780)车上载满已分割成块的猪肉,部分猪肉可见盖有检疫印章。货主为黄井水,未能提供该批猪肉的有效检疫证明,同时发现该批猪肉已出现腐臭味。 |
依据《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规定,根据新罗区动物防疫监督管理执法处罚执行标准第14序号轻微的(货主是首次被发现经营动物产品未附检疫证明,并愿意改正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如下处罚意见: (1)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并处货值10%的罚款2024元。 |
当事人于2017年6月30日将罚没款2024元缴至龙岩农行新罗支行,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了处罚 | 新罗区动物卫生监督所2017年6月30日 | 结案 | ||
6 | 龙新动卫监罚【2017】6号 | 兴办养殖场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 陈淑琴 | 根据《龙岩市农业局关于开展2017年上半年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督查的通知》(龙农明传【2017】74号)文件精神,龙岩市农业局在新罗区陈淑琴养殖场检查时,发现该养殖场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
依据《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依法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2)处人民币壹仟元罚款。 |
当事人于2017年8月14日将罚没款壹仟元缴至龙岩农行新罗支行,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了处罚 | 新罗区动物卫生监督所2017年8月14日 | 结案 | ||
7 | 龙新动卫监罚【2017】7号 | 兴办养殖场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 邓亮星 | 根据《龙岩市农业局关于开展2017年上半年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督查的通知》(龙农明传【2017】74号)文件精神,龙岩市农业局在新罗区邓亮星养殖场检查时,发现该养殖场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
依据《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依法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2)处人民币壹仟元罚款。 |
当事人于2017年8月14日将罚没款壹仟元缴至龙岩农行新罗支行,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了处罚 | 新罗区动物卫生监督所2017年8月14日 | 结案 | ||
8 | 龙新动卫监罚【2017】8号 | 兴办养殖场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 陈钦海 | 新罗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会同适中镇畜牧兽医站工作人员在对位于适中镇丰田村的龙岩市三合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的猪场进行检查时,发现该企业从2010年起开始从事生猪养殖,未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
依据《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依法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2)处人民币壹仟元罚款。 |
当事人于2017年8月21日将罚没款壹仟元缴至龙岩农行新罗支行,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了处罚 | 新罗区动物卫生监督所2017年8月21日 | 结案 | ||
9 | 龙新动卫监罚【2017】9号 | 兴办养殖场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 张俊洋 | 新罗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会同适中镇畜牧兽医站工作人员在对位于适中镇象山村的龙岩雕孤石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的猪场进行检查时,发现该企业从2007年起开始从事生猪养殖,未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
依据《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依法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2)处人民币壹仟元罚款。 |
当事人于2017年8月21日将罚没款壹仟元缴至龙岩农行新罗支行,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了处罚 | 新罗区动物卫生监督所2017年8月21日 | 结案 | ||
10 | 龙新动卫监罚【2017】10号 | 兴办养殖场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 林利贞 | 新罗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会同适中镇畜牧兽医站工作人员在对位于适中镇颜中村的龙岩市颜龙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的猪场进行检查时,发现该企业从2006年起开始从事生猪养殖,未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
依据《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依法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2)处人民币壹仟元罚款。 |
当事人于2017年8月21日将罚没款壹仟元缴至龙岩农行新罗支行,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了处罚 | 新罗区动物卫生监督所2017年8月21日 | 结案 | ||
11 | 龙新动卫监罚【2017】11号 | 兴办养殖场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 谢圣河 | 新罗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会同适中镇畜牧兽医站工作人员在对位于适中镇兰田村的龙岩市兰圣畜牧养殖有限公司的猪场进行检查时,发现该企业从2004年起开始从事生猪养殖,未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
依据《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依法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2)处人民币壹仟元罚款。 |
当事人于2017年9月15日将罚没款壹仟元缴至龙岩农行新罗支行,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了处罚 | 新罗区动物卫生监督所2017年9月15日 | 结案 | ||
12 | 龙新动卫监罚【2017】12号 | 兴办养殖场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 叶林河 | 新罗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在对位于白沙镇郭畲村瓦寮隔的龙岩长河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猪场进行检查时,发现该企业从2013年起开始从事生猪养殖,未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
依据《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依法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2)处人民币壹仟元罚款。 |
当事人于2017年10月31日将罚没款壹仟元缴至龙岩农行新罗支行,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了处罚 | 新罗区动物卫生监督所2017年10月30日 | 结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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